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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投保未设置强制阅读而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施某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4-02-01 19:20:27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9日,施某购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一份人身医疗保险,次日,该保险生效。同年12月15日,施某检查发现右肾混合性包块,确诊为右侧肾癌并入院治疗。施某出院后就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保险公司认为施某检查出右肾混合性包块以及后续因病就诊,属于等待期90天内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同一种疾病;此外,施某于2021年3月进行白内障手术,违反健康告知第1条。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退回全额保费,不予赔付。

施某认为,该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中未以强制弹窗或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等强制性程序方式提示投保人阅读“健康告知”;在付款时,该保险公司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服务协议》同样未以强制性程序方式提示投保人阅读,需要投保人手动点击才会弹出,并且付款后即保单成立,无需点击阅读上述条款内容。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投保页面的“健康告知”未设置强制性程序提示投保人阅读,无需阅读即可按步骤点击最后进入到支付页面,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施某进行的白内障手术与确诊的疾病无关,不会加重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因此其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继续履行。关于理赔金额及比例,鉴于施某因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且在等待期内出现检查异常;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且未能举证证明等待期内的异常确有导致等待期后确诊肾癌,双方均有过错,酌定施某和保险公司各对本次保险事故的医疗费承担40%和60%的责任,遂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1195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负有询问义务,投保人有按照询问内容如实告知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客观上存在保险人未强制提示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情形,还多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和拒付保险理赔金。本案为人身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法院坚持公平正义和能动司法理念,合理确定双方责任,充分保障民生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来源:海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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