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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履行清算责任的股东应对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3-08-29 17:04:40

【案情简介】

维沃公司依法注册“vivo”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等)。2022年2月,维沃公司发现玉林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专营店铺销售带有维沃公司注册的“vivo”商标的手机后盖,并进行了证据保全。2022年9月,维沃公司起诉玉林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及其唯一股东丘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汕尾城区法院查明玉林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已注销,遂依法裁定,驳回对玉林市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起诉,只对另一被告丘某进行实体审理。

【调查与处理】

汕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玉林市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在专营店铺销售页面的商品名称、图片中使用“vivo”字样的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通过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及前述使用行为均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玉林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已于2022年8月16日注销,但其未向本院提交公司的清算材料,应视为公司未完成清算义务,故原告要求玉林市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物的价值、被告经营规模、交易记录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遂酌情确定被告丘某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丘某作为玉林市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公司具有清算责任,但因其并未履行实际的清算义务,故在玉林市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清算便注销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丘某承担清偿责任有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维权中,常常会出现侵权人会想方设法来逃避权利人的维权、索赔等情形,包括利用现代法人制度的经典原则——“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实践中,有一些公司经营者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司注销后就能逃避惩罚,只要顺利拿到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但实际上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侵权者的护身符。即使公司进行了注销,但在“人格混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等情形下,实际上作为清算组成员或者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仍应当对侵权公司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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