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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建立“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 2024-05-29 18:49:43

河长湖长在河湖管理保护中具有领导责任,司法机关在河湖管理保护方面有法律监督责任,如何将二者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审判机关与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协作机制?近期,汕尾市河长办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汕尾中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建立健全“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提升河湖管理和保护法治水平。

根据该《意见》,河湖长和河湖法官将从联合会商、信息共享、服务保障、联合保护、联合打击、司法建议、落实市级河湖法官工作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强大合力,共同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

服务保障方面,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及其组成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为涉河湖案件办理中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同时,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优势,为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及其组成部门制定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规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审判机关、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互派相关领域专家交流授课、互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式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共同提升行政执法、司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另外,双方将探索设立“河湖法官”工作室、“河湖法庭”,突出抓好螺河、黄江、东溪、品清湖等重点河湖生态修复治理,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监督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工作。依托“河湖法官”工作室,因地制宜设立特色“河湖法庭”,加大对危害河湖生态健康、侵害河湖运行安全、侵占河湖水域空间等涉河湖案件的审判力度,妥善化解涉河湖民事、行政纠纷。

河湖长和河湖法官将加强联合保护、联合打击。一方面,双方将准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规则体系,妥善处理涉河湖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追究破坏河湖安全和生态功能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充分发挥涉河湖执法与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构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修复事项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审判机关应依法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修复结果书面答复移送的审判机关,确保涉河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得到切实执行。严格贯彻“谁损害、谁担责,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探索健全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计算方式及标准,有效促进受损水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

同时,审判机关、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将围绕汕尾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涉水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流域和区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营造健康、自然、和谐的河湖生态。

此外,审判机关将加强司法建议,落实市级河湖法官工作制度。根据该《意见》,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在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将有关河长湖长、责任部门落实司法建议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内容。螺河、黄江、东溪、品清湖等4条市级河湖由汕尾中院领导分别担任市级河湖法官,市河长办将协调河湖法官联合开展巡河、监督、督办等职责。

汕尾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意见》的印发,是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贯彻落实汕尾市委抓好“三六九”、奋进“百千万”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和绿美汕尾生态建设,构建“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在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水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加快推动汕尾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的具体服务与保障。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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