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法院动态

汕尾法院:为消费者放心消费依法维权撑起一片蓝天

发布时间: 2024-03-15 14:44:36

今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护航消费安全,汕尾法院一直在行动。

因吸尘器故障问题引发火灾,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百万余元;购买品牌家具受“欺诈”,法院判罚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近年来,汕尾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专业审判+诉源治理”双向发力,依法高效审结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汕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消费纠纷案多面广

做深做实多元解纷“大文章”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彭晓春告诉记者,随着消费业态多元化升级,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明显增多。据统计,2022年至今,汕尾法院共审结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3535件。

“纠纷案件类型多、涉及领域广,网络购物和服务消费纠纷显著增长,产品货不对板、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服务侵权手段隐蔽、格式条款需要规范等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因素。”彭晓春在介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主要特点时说。



2024年3月6日,陆河县法院进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面对纷繁复杂的消费纠纷,一方面,汕尾法院开辟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提供便民服务,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加大小额诉讼、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全面推行网上立案、举证质证、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诉讼服务,有效减轻消费者诉累,确保小额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执。

另一方面,汕尾法院做深做实多元解纷“大文章”,健全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依托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室、诉讼服务站等平台,强化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沟通联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优势作用,持续优化诉前联调、司法确认、委托鉴定等机制规则,常态化开展法官送法下乡、指导调解等活动,及时高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例如,陆河县法院河口法庭联合河口镇矛盾调解中心,采用“诉调对接+司法确认”模式,多次妥善化解群众矛盾纠纷。2022年至今,汕尾法院诉前调解结案约3200件,调解成功约2700件。



2023年12月28日,汕尾法院到基层法庭调研信用卡等消费维权纠纷。


同时,汕尾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严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重点打击制售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养老消费诈骗等违法犯罪,切实发挥法律震慑作用。2022年以来,汕尾法院依法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共68件,审结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19件。此外,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旁听案件庭审、以案释法等方式,敦促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例如,2023年9月,陆丰市法院针对陆丰某医院个别医务人员暴露患者隐私问题,向医院发出司法建议,进一步促进医院依法行医,维护患者合法权益。2023年5月,海丰县法院向县职能部门发出规范药品市场监管司法建议,推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消除药品销售安全隐患,该司法建议被评为2023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网购产品突发自燃致火灾

消费者获百万元赔偿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普罗大众的生活常态,网购虽然便捷,但是购得的商品质量却难以保障。制售伪劣产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2021年8月1日,消费者刘某在电商平台上花费399元购买了一款手持无线吸尘器。2021年12月15日晚,吸尘器在未运作的状态下突然发生自燃并引发火灾,烧毁了房屋装饰层及屋内电器、家具等物品。经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此次火灾原因是吸尘器锂电池出现内部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并蔓延成灾,导致房屋烧毁。经过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评估,结果显示火灾烧毁物品、装饰工程价格共计1086672元。为追回损失,刘某要求涉事公司下架问题产品并主动承担责任,但对方表示只愿意赔偿5万元。在双方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在省消委会、市消委会的共同支持下将涉事公司诉至城区法院。



2024年3月1日,陆丰市法院进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公司出售的吸尘器因故障问题造成刘某重大经济损失,刘某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公司应退还购货款399元,给付保全申请费及赔偿房屋损失费合计10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最大程度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丰富了消费者维权的司法实践,是消费维权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成功结合的典型,更是广东省首例省、市两级消委会联合支持消费者诉讼的案例。


定制家具不符合约定

商家涉欺诈难逃“退一赔三”

2021年1月31日,消费者黄某向深圳某公司订购了知名品牌家居产品。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货款92000元。但因品牌工厂制作工艺达不到黄某要求,该公司未向品牌工厂下单,而是擅自将交付的家居产品变更为其他品牌。黄某收货后,发现家居产品货不对板,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双方协商处理未果,黄某以该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涉事公司通过微信向黄某发出“更换门板”相关消息,产品外包装上注明其他品牌,表明该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但该公司未能清晰披露变更的产品信息,存在一定过错,遂判决该公司向黄某返还货款92000元,酌定赔偿20000元,涉案货物由双方自行处理。

黄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汕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并未变更合同内容,涉事公司未依约向品牌工厂下单,也无证据证实黄某同意将所有家居产品均更换为其他品牌,该公司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明显构成欺诈,故依法改判涉事公司向黄某返还货款92000元,按照货款的三倍赔偿损失27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2024年1月25日,海丰县法院可塘法庭法官在调解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任重而道远。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全面促进消费,汕尾法院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如我在诉”意识切实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营造有利于消费提质增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消费者放心消费依法维权撑起一片蓝天,让群众身边的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

来源:汕尾日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