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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永汉、张炳钗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终审判决
文章类别:审执时讯 发布时间:2017.01.16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永汉、张炳钗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7年1月16日上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永汉、张炳钗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一案二审宣判。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驳回上诉人魏永汉、洪永忠、杨锦贞、陈素转四人的上诉;鉴于上诉人吴芳、庄松坤、蔡加粦三人在二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不等的刑罚。原审被告人李楚卢、张炳钗上诉期满后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