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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敦促执行公告
汕尾中院 文章类别: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10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敦促执行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未履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本院敦促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义务。如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及时从曝光台中删除相关信息。

本院欢迎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举报,同时欢迎对本院的执行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举报电话:0660-3385662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批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81日)

 

一、法人、其他组织名单

1、执行案号:  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7

被执行人:    汕尾市守振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X3161568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孙莫民

执行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购房款43万元及利息。 

2、执行案号:  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7

被执行人:   汕尾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19672086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林志超

执行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购房款43万元及利息。 

3执行案号: (2014)汕尾中法执字第00013

被执行人: 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2437795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陈永镇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尾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准予执行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及罚款人民币82.89万元。

4、执行案号: (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00017

被执行人: 汕尾市新活力房地产开发公司碣石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X1804948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王清烈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1998)汕中法经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998)汕中法经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5、执行案号: (2016)15执恢2

被执行人: 汕尾市城区物资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19677070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张庆川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1997)汕中法经初字第3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石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2、物资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3物资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负责清理石化公司的财产追收债权以清偿债务。

 

6执行案号:(2014)汕河法执字第4

被执行人: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56085520-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邹秦(邹淑英)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4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01416.43元及利息

 

二、自然人名单

1、执行案号:(2012)汕尾中法执字第00004

被执行人:蓝建东

身份证号码:44253119700825007X

执行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深仲裁字第666号裁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剩余货款人民币55,000元和滞纳金人民币40,500元。

2、执行案号:(2016)154

被执行人: 张跃

身份证号码:: 441521198211210015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穗仲案字第399号《裁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张跃向申请人蔡宝胜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利息19000元。

3、执行案号:(2014)汕尾中法执字第00008

被执行人: 陈胜照

身份证号码: 442530196911150031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胜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华轩假日酒店二楼外墙挂有的上岛+图形图文组合商标招牌,停止侵害上岛+图形注册商标的行为。二、被告陈胜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000元。

5、执行案号:(2011)海法执字第00079 

被执行人:王纪参                              

身份证号码:44253119630501383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因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029元。 

6、执行案号: (2013)海法执字第00073 

被执行人:曾庆庭 

身份证号码:440301195602100912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8014元。 

7、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239 

被执行人:蔡楚新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0820085X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蔡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给原告蔡晓婷33500元。 

8、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145 

被执行人:曾俊标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70106447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昆千商初字第003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名被申请人应付所欠货款359947元及利息。

 9、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077 

被执行人:周连杰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81022273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海法可民初字第8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连杰偿还原告朱访阳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

10、执行案号:(2013)海法执字第00073 

被执行人:刘国钦 

身份证号码:441501195506050515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8014元。 

11、执行案号:(2016)152119 

被执行人:朱春光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111273211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后民初字第127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付还申请人20150元。 

12、执行案号:(2016)152157 

被执行人:陈文杰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40716161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公民初字第9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文杰混应偿还原告利雄立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

13、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144 

被执行人:曾庆榜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10284415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曾庆榜应偿还原告王辉平货款人民币151000元及利息。 

14、执行案号:(2015)海法执字第00054 

被执行人:林辅冯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110224413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5万元。 

15、执行案号:(2016)158122 

被执行人:许荣秋 

身份证号码:440301196502157537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许长英、许荣秋应偿还原告陈木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 

16、执行案号:(2016)158122 

被执行人:许长英 

身份证号码:442530193307211754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许长英、许荣秋应偿还原告陈木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 

17、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90 

被执行人:范忠耿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409112412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甲民初字第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范忠耿应偿还原告劳瑞坤借款人民币65000元 。

18、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95 

被执行人:李谨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40325596X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被告李瑾付还原告张文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

19、执行案号:(2016)158114 

被执行人:吴演金 

身份证号码:441581198110203816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7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演金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人民币10万元。

20、执行案号:(2016)158115 

被执行人:谢凯航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04291038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7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谢凯航应付还原告林汉明借款人民币107000元及利息。 

22、执行案号:(2016)158119 

被执行人:蔡培堤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607040632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陆法甲民初字第8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蔡培堤应补偿原告范赛金房款人民币68000元。 

23、执行案号:(2016)158126 

被执行人:张志广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512155971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志广应付还原告张文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24、执行案号:(2016)158134 

被执行人:庄少怀 

身份证号码:442530195711300053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31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庄少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汉球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 

25、执行案号:(2016)汕城法执字第00017 

被执行人:何锦源

身份证号码:44012219780607631x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4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锦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朴京借款人民币34659元及利息。

26、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00109 

被执行人:黄超群

身份证号码:441502198501031331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6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超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幸苗借款人民币107000元及利息。

27、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00112 

被执行人:陈伟杰

身份证号码:441501197412230610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5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伟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曾小容借款人民币10万元。

28、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行字第75 

被执行人: 陈剑文

身份证号码:442830196510120014 

执行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田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剑文应归还原告罗文贤借款人民币30万元   

29、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00122

被执行人:蔡志雄 

身份证号码:44150219640215103X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9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蔡志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30、执行案号:(2016)150237

被执行人: 黄智程

身份证号码: 44150119741105503X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1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黄智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管德生的借款人民币276000元及利息。

31、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00107

被执行人:李桂贞

身份证号码:442531195912180429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桂贞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

32、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行字第111 

被执行人:张碧莲

身份证号码:441501196809071043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碧莲应归还原告罗剑华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33、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行字第101 

被执行人:王海屏

身份证号码:441502197301153049

执行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海屏应归还原告朱俊杰借款人民币97000元及利息。 

34、执行案号:(2014)汕城法执字第00125 

被执行人:黄基春

身份证号码:441502198402074073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基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杨媛借款人民币14万元。

35、执行案号:(2009)陆河法执字第9

被执行人:朱建峰

身份证号码:440301196511070951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08)陆河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建峰应偿还原告本息共计人民币1730537.69

36执行案号:(2012)汕河法执字第1

被执行人:罗名耿  

身份证号码:441523199204216571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罗名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秋世医疗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菪养费等费用38617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06176.26元;二、被告罗少中、罗影妹对被告罗名耿的上列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37、执行案号:(2012)汕河法执字第1

被执行人:罗影妹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809036561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罗名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秋世医疗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菪养费等费用38617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06176.26元;二、被告罗少中、罗影妹对被告罗名耿的上列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38执行案号:(2012)汕河法执字第1

被执行人:罗少中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403016579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罗名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秋世医疗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菪养费等费用38617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06176.26元;二、被告罗少中、罗影妹对被告罗名耿的上列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39执行案号:(2014)汕河法执字第00001

被执行人:林应声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107246796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林应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彭永光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40执行案号:(2015)汕河法执字第00022

被执行人:李月梯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706286576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7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月梯补偿被告黎友蚕人民币十万元,分五期支付完毕,于每年830日前支付人民币二万元。

41执行案号:(2015)汕河法执字第00039

被执行人:彭衍洋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409066811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7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彭衍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慧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42执行案号:(2015)汕河法执字第51

被执行人:彭飞涌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609017379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彭飞涌、彭伊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日行人民币177000元及利息

43执行案号:(2015)汕河法执字第51

被执行人:彭伊娜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805176764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彭飞涌、彭伊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日行人民币177000元及利息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12 26 日)

1、执行案号:(2016)150276

被执行人:林娥娇

身份证号码:445224198010140926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0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娇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

 

 

2、执行案号:(2016)1502127

被执行人:范宾昌

身份证号码:44150219590726211X 

被执行人:杨志聪

身份证号码:441502198710222118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13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范宾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7056.6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志聪负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案号:(2016)1502128

被执行人:赵俊峰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07211010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7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俊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4560元、手续费10440元及利息。

 

 

4、执行案号:(2016)1502133

被执行人:何世民

身份证号码:442531195011116032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9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世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

 

 

5、执行案号:(2016)1502142

被执行人:姜少美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010115325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7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姜少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3000元及利息。

 

 

6、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92

被执行人:冯华武

身份证号码:441501197106200456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5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668元由冯华武负担。

 

 

7、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135

被执行人:黄惠乐

身份证号码:441502197808042137

立案时间:20151019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0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惠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88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000元由黄惠乐负担。

 

 

8、执行案号:(2016)1502129

被执行人:陈家幸

身份证号码:441502197503251018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5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家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72957元及利息。

 

 

9、执行案号:(2016)1502146

被执行人:徐露斯

身份证号码:4415198108160049

被执行人:黄智勇

身份证号码:441501197703140615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8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露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智勇对上述徐露斯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行字第155 

被执行人:胡友春(女)

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02020044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胡友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

 

 

11、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行字第83 

被执行人: 程贤劲

身份证号码:441501198502044015

执行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田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程贤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 

 

 

12、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139

被执行人:林文兴

身份证号码:440511196408250050

被执行人:李伟彬

身份证号码: 440525196902040014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4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林文兴、李伟彬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51308.4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56.78,由林文兴、李伟彬负担。

 

 

13、执行案号:(2016)150262

被执行人:刘当

身份证号码:442531196306113810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1502民初4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刘当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00,不足部分由刘当按50%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978.14元(已扣除刘当先行赔付人民币66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13.46,由刘当负担。

 

14、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113

被执行人:柳美云

身份证号码: 441502197310201321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3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柳美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由柳美云负担。

 

 

15、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39

被执行人:彭小莲

身份证号码:362201197911062863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0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彭小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75,由彭小莲负担。

 

 

16、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72

被执行人:杨汉民

身份证号码:441502197807073011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1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杨汉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人民币80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由杨汉民负担。

 

 

17、执行案号:(2016)1502113

被执行人:邹金波

身份证号码:4415021972010102011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1502民初2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邹金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邹金波已支付的利息款10000元应从利息总额中扣除。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68元,由邹金波负担。

 

 

18、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259 

被执行人:吴宝清 

身份证号码:442531195606210837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海民二初字第15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吴宝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 

 

 

19、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156 

被执行人:余汉珍 

身份证号码:442531197206054416 

被执行人:余杏文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603094426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海法可民初字第9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余汉珍、余杏文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1540元,公告费566元。 

 

 

20、执行案号:(2013)海法执字第00043 

被执行人:赵镇生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404010059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汕海法民一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2021.3元及利息。 

 

 

21、执行案号:(2016)1521159 

被执行人:辜建维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402201410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8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辜建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145000元及利息。 

 

 

22、执行案号:(2016)1521110 

被执行人:黎展祥 

身份证号码:442531196605254111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3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黎展祥一次性付还申请执行人房地产一半价款112000元,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23、执行案号:(2016)1521150 

被执行人:曾海斌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909050039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粤1521民初53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曾海斌借款52800元,分六期付还申请执行人;曾海斌付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560元。 

 

 

24、执行案号:(2016)1521120 

被执行人:莫振华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60816231X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莫振华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莫振华负担。 

 

 

25、执行案号:(2016)152116 

被执行人:刘美杰 

身份证号码:44010519810402579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美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4584元及违约金;刘美杰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879元由刘美杰负担。 

 

 

26执行案号:(2012)海法执字第00386 

被执行人:张铁城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9012311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0)汕海法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张铁城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 

 

 

27、执行案号:(2014)海法执字第00013 

被执行人:吴梅清(女) 

身份证号码:44253119690425384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梅清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6000元及利息。 

 

 

28、执行案号:(1999)海法执字第00002 

被执行人:林寿泽 

身份证号码:442531195309190016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海法民初字(98)第5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林寿泽付还申请执行人12万元及利息。

 

 

29、执行案号:(2016)1521115 

被执行人:李海洋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0121208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2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海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购地款145000元及利息;李海洋付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3118元。 

 

 

30、执行案号:(2011)海法执字第00199 

被执行人:陈辉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08058231 

被执行人:曾秀媚(女) 

身份证号码:441323196809104068 

被执行人:郭秀录(女)

身份证号码:442531196509040025 

被执行人:林伟祥  

身份证号码:441521196109120057 

被执行人:陈诗奕  

身份证号码:4425311957070300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陈辉、曾秀媚、郭秀录、林伟祥、林伟祥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9120.3元及利息。 

 

 

31、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256 

被执行人:傅木泉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109183271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后民初字第9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傅木泉应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4909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2元,由傅木泉负担。 

 

 

32、执行案号:(2016)152137 

被执行人:袁学用  

身份证号码:442531196812142315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袁学用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费1414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袁学用负担。 

 

 

33、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52 

被执行人:黄镇湖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01272717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2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黄镇湖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黄镇湖负担。 

 

 

34、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57 

被执行人:代文亮   

身份证号码:340323198001052837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2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代文亮、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因苏俊熙交通事故死亡引起的损失人民币599620.78元,谢定香死亡引起的损失人民币638224.87元。 

 

 

35、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74 

被执行人:李梓科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111205157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8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梓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47600元;本案受理费495元由李梓科负担。 

 

 

36、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81 

被执行人:蔡启民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409295116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7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蔡启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逾期利息。 

 

 

37、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87 

被执行人:傅扬威 

身份证号码:441581199010073633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1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傅扬威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1800元及该货款之利息。

38、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98 

被执行人:吴天明 

身份证号码:440106196407292037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7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9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2.5万元;二、被执行人吴天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9、执行案号:(2016)15814 

被执行人:王荣耀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1203597X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王荣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荣耀负担。 

 

 

40、执行案号:(2016)158112 

被执行人:林春明  

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10254711 

被执行人:林荣生    

身份证号码:441581199109184771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74号、(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117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6322.1元(与另案郑秋贵的赔偿款按比例分配),不足部分,由林荣生、林春明予以赔偿。 

 

 

41、执行案号:(2016)158118 

被执行人:陈春华 

身份证号码:441522194212154279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陆法民一重字第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限陆丰市东墘(东土乾)联营烟花炮竹厂和陈春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陆丰市城东镇水墘村石牌埔的38.4亩承包土地归还申请执行人。 

 

43、执行案号:(2016)158154 

被执行人:林锦池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07182392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粤1581民初9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锦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 

 

 

44、执行案号:(2016)158165 

被执行人:陈良雄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05034756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8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陈良雄拖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0500元,分三期付还;若陈良雄逾期付款,则应由陈良雄将全部结欠货款于该款到期之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申请执行人、陈良雄各负担839元。 

 

 

45、执行案号:(2016)158167 

被执行人:郑钟勇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05060634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粤1581民初24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钟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 

 

46、执行案号:(2016)158173 

被执行人:李水青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408042395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2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水青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费、鉴定费、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28100元及利息。

 

 

47、执行案号:(2016)158180 

被执行人:李辉龙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06152370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甲民初字第6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辉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800元,由李辉龙负担。 

 

 

48、执行案号:(2016)158185 

被执行人:林木忠  

身份证号码:44253019650606237X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粤1581民初14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限林木忠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合约定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林木忠负担;

 

 

49、执行案号:(2016)158188 

被执行人:潘荣财   

身份证号码:44158119710614031X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1581民初42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潘荣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60500元。 

 

50、执行案号:(2016)158197 

被执行人:吴燕发  

身份证号码:44253019691207101X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碣民初字第2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吴燕发同意婚生男孩由申请执行人抚养,并从2015720日起至2017620日止每月在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其教育费用双方同意共同承担;吴燕发同意位于陆丰市碣石镇北斗新区温馨家园十二幢503号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同意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1、执行案号:(2016)1581执恢4 

被执行人:林钳 

身份证号码:44253019521012061X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06)陆法民初字第18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

 

 

52、执行案号:(2013)汕河法执字第00011

被执行人:徐少忠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402196330

被执行人:孔丽玉 

身份证号码:441523198802036787

执行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孔丽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5115.59元及利息。徐少忠对上述债务本息及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3、执行案号:(2013)汕河法执字第00022

被执行人:刘德固

身份证号码:441523199104076575

执行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德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320.27元及利息。

 

 

54、执行案号:(2013)汕河法执字第00023

被执行人:刘振新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809156598

被执行人:叶小窕

身份证号码:441523198010176802

执行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振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1270.64元及利息;叶小窕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

 

 

55、执行案号:(2013)汕河法执字第00057

被执行人:张德添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010036776

被执行人:张德君

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01250338

执行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德添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5411.16元及利息;张德君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56、执行案号:(2013)汕河法执字第00061

被执行人:陈奕凤 

身份证号码:441523198410197231

被执行人:张祖沐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503097278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3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奕凤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人民币本金25472.37元及利息;张祖沐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7、执行案号:(2013)汕河法执字第00062

被执行人:叶小凡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911067035

被执行人:陈定贤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208087216

执行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7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叶小凡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5472.37元及利息;陈定贤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8、执行案号:(2013)汕河法执字第00063

被执行人:陈玉英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306037247

被执行人:陈永平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407147218

执行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陈玉英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民币22060.47元及利息;陈永平对上述债务本息的清偿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9、执行案号:(2013)汕河法执字第00064

被执行人:叶小周 

身份证号码:441523199006166358

被执行人:朱海远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704146777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6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叶小周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3633.39元及利息;朱海远对上述债务本息及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0、执行案号:(2014)汕河法执字第00003

被执行人:陈北安 

身份证号码:44152319580823721X

被执行人:陈土旺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711257219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北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5472.37元及利息;陈土旺对上述债务本息的清偿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1、执行案号:(2015)汕河法执字第00030

被执行人:李郑修

身份证号码:441523198307255536

被执行人:邱伟南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805236798

执行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0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李郑修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邱伟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2、执行案号:(2016)15231

被执行人:罗少锋

身份证号码:441523198301036797

被执行人:彭素芬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004036761

执行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罗少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彭素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3、执行案号:(2016)152327

被执行人:范石丰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901265513

执行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范石丰在20151130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向范石丰追偿余款,并放弃对叶碧英的债务追偿。如逾期未还上述款项,范石丰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应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

 

 

64、执行案号:(1997)陆河法执立字第143

被执行人:彭伟托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706276853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1997)陆河法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彭伟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2400元及利息。

 

 

65、执行案号:(2016)粤15235

被执行人:黄显科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601246578

被执行人:彭海帆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310056648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显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彭海帆对黄显科上述债务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66、执行案号:(2016)粤152311

被执行人:丘裕欢

身份证号码:441523198504265530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丘裕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不当得利人民币31682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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