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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2020)粤15执75号之二公告(向庄友润送达法律文书)
文章类别: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7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15执75号之二
庄友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好家庭体育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8)D44号裁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5执75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冻结你财付通账号人民币12928.78元(实际冻结人民币8610.56元)。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5执75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冻结你支付宝账号人民币2498.49元(实际冻结人民币2339.49元)。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5执75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冻结你财付通账号人民币1371.42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355.42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腾飞路2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一庭
邮 编:516600
联 系 人:曾法官、李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660-3291199、3297819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